作者:通途交通培訓 時間:2017-03-14
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取得從業資格證超過3年未申請注冊的,注冊后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于27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出租汽車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和節能減排知識等。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由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后,應當由出租汽車經營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教育計劃、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維護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管理,將其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證申請、注冊及補(換)發記錄、違法行為記錄、交通責任事故情況、繼續教育記錄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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